北湖法院:创新破产衍生诉讼受理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4-12-05 11:00:1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李晨希 | 点击量:12354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晨希

涉诉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转为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实缴出资竟为0元,如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湖南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的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进入破产程序。然而破产管理人却发现,该公司认缴资本500万,认缴出资日期为2048年12月30日,截至目前,该公司登记股东5人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元。

经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依法对上述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但由于管理人无法从该公司账户中支取资金缴纳诉讼费,且债权人亦不愿再垫付诉讼费启动追缴股东出资,案件一时无法推进。

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无产可破案件的债务人无资产可供分配,而债务人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往往因原有债权未获清偿,对仍需垫付诉讼费追究股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心存疑虑,事实上导致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立审执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使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北湖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其中对股东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或人格混同的企业无财产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形制定了暂时免交的规定,待执行程序中予以追缴。依据该实施意见,经管理人申请,北湖法院对该案首次适用不予交纳诉讼费立案。

此举是以小切口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之一,从源头上解决了追究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被加速到期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责任等案件启动难问题,防止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恶意逃避债务。降低了破产企业破产衍生案件的诉讼成本,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增加债务清偿比例及破产案件“回收率”,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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